1、物權:屬于個人財產上的權利。
(1)不動產:指不可移動的有形財產,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
(2)動產:指可以移動的有形財產,如飛機、船舶、汽車、電視機等。
2、擔保物權及反擔保的設立
擔保物權 |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
反擔保 |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
3、抵押權
界定 |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
可抵押財產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海域使用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
4、質權的設立及出質范圍
設立 |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
出質范圍 |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
1、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注】 (1)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2、離婚時的財產分配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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